青岛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规定成立,名称为:青岛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青岛市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合资、合作、独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及在本市其他企业中担任高阶职务的台胞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来青台商服务,维护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间以及青台两地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企业发展和青岛的经济繁荣。协会的一切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令和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保护。
第四条:协会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举办换届、庆典等重要活动,需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协会接待重要团组和人士来访,应事先向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备。协会举办跨地区的活动,应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批准。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为山东省青岛市山东路10号丙50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沟通本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投资者、管理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协会会员提供经济法规、经济信息、投资设厂等方面的服务。举办有关经济法规、政策报告会、研讨会和各类培训班,组织会员开展联谊与交流活动。接受台资企业和台商的援助请求,为他们排忧解难;为台商的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方便。积极参与青台两地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青岛的经济繁荣和发展。办理市有关部门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应是在青岛注册的台资企业法人。凡承认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台资企业,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协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可登记一至两名代表,代表资格必须是担任企业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一名联系人参加日常活动。
第九条:个人会员应是在本市的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及在本市其他企业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台湾同胞。凡承认协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者,经申请批准,可成为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期缴纳会费,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者应视为自动退会。承担协会所分配的任务,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数据。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依法经营企业。
第十二条:会员有退出协会的自由,但须提前2个月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退会的书面声明。
第十三条:会员如违反协会章程,损害协会名誉和利益,不履行会员义务,常务理事会可予以劝告、劝退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议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经费预算、决算。选举协会理监事。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协会根据“自愿、公平、选优、兼顾”的原则以协商推荐与选举相结合的办法产生理监事会,由理监事会从理监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协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监事会是协会的组织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在理监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任务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2、决定增免理事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根据协会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管理协会的经费。
7、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修订协会章程并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9、批准接纳新会员。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的任务是: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负责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理监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会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理监事会、常务理事和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由出席会议的1/2以上人员通过的决议为有效决议。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一人,监事一人。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监事会的职权是:
1、监督本会章程的执行;
2、监督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3、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策执行情况,对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和各工作职能部门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会长和理事会予以纠正;
5、必要时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协会设秘书处作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若干人。副秘书长、秘书由秘书长提名,会长聘用。
第二十条:本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拥护国家统一,热心台商事业,努力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
2、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经济实力。
3、个人素质好,在台商中有一定威望和较大影响。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协会的分会会长、青委会主委、妇联会会长及功能委员会负责人应由协会副会长或常务理事兼任,凡兼任分会会长、青委会主委、妇联会会长及功能委员会负责人的常务理事,可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一条:参选协会会长须具备以下资格:
1、担任市台协副会长一届或常务理事二届或理监事四届者;
2、经十五位常务理事联署推荐者方可参选。
第二十二条:协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须经常务理监事会提议,会员大会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为便于协会联系政府有关部门,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协会聘请青岛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担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四条: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并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负责协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3、检查会员大会、理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根据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分工,负责分管工作的计划实施,并轮流值班,监督检查秘书处工作。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并聘用。
3、提名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名单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后聘用。
4、协助监事会每季度对协会财务支出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5、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团体会员超过二十名的区、市经报市台企协会核准并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批后可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社团机构,受市台企协会管辖和领导,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的指导。分支机构负责人,由所在区、市从本地区担任市台协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台商中推举,经市台协常务理事会审定并报市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各分支机构有关管理制度见附件。
第三十条:协会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
2、来自会员和社会的资助或捐赠。
3、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
4、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协会的经费用于协会日常办公费用开支、业务活动开支及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开支的项目;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各一人,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财务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档案保管和账目登记工作;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管理和财务凭证登记。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本协会每月财务支出凭证须经财务人员、监事长、会长签字确认后,记入本协会账目。每一年聘请审计机构对协会财务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协会的财务预算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实施,每年年终结算后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协会会员每届(三年)缴纳会费一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修改后章程需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如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2023年6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